適用對象
在美國境內,僅美國國稅局在《1986年美國國內收入法》第501(c)(3)條中(簡稱「IRC」)所承認的合格組織方能接受慈善捐款。 某些公立和私立的美國學校、學院和大學,也視為符合501(c)(3)條款的組織,獲允許成為捐款收受者,但前提是這些學校經國家認定的認證機構認可或州教育部門批准。 在美國境外的組織機構,只有經確定是等同於符合IRC 501(c)(3)條款資格的美國組織,方可在政策的約束下接受慈善捐款。某些公立和私立的學校、學院和大學也可獲允許成為捐款收受者,但前提是這些學校取得國家認定認證機構的批准。所有這類組織,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與法規要求,包含但不限於等同慈善、國家安全和反腐敗相關法律與法規。
限制
Visa不會捐獻給:
政黨或候選人、政治組織、遊說團體或個人,除非獲得適用的管轄區競選資金法律法規授權並嚴格遵守此類法律法規
宗教團體、教會、神學院、神學院校、聖經學院,除非捐款被指定用於對所有人開放持續進行的非世俗社區服務計劃,並以不傳播任何具體信念作為接受服務的要求
不符合Visa反歧視政策的組織
如何申請
Visa目前不接受自發性申請及/或慈善資助提案。 只接受收到邀請函的資助請求。若您認為貴組織的計劃非常符合上述我們關注的議題及領域,我們應該更深入地瞭解您,請以電子郵件寄送您的簡介至Visa公益事業([email protected]),並詳細說明您的計劃。 我們不保證一定回覆。若貴組織的計劃與我們關懷的領域一致,Visa將主動與您聯絡。